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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岁娃上学路上摔断胳膊谁之过?事发高新区一小学门前,校方称一直在与家长沟通处理 每日速递

发布时间:2023-04-22 20:19:09 来源:半岛都市报

半岛全媒体记者 郑成海

“去年10月,孩子在上学途中发生意外导致胳膊骨折,一共花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。事情过去大半年了,到现在还有7000元医药费一直由我们垫着,这笔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?”4月初,家住高新区的于先生来电向记者反映了他的烦心事。于先生称,事发后,学校提出双方平摊无法报销的7000元费用,但当他要求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时,学校却怎么也不答应。4月20日,记者来到青岛高新区第二实验小学了解此事进展,该校纪老师称,他们仍在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。


(资料图)

兰兰受伤期间的照片。家长供图

>>>反映

孩子上学路上受伤进医院

于先生是一名专业设计师,去年8月,他从东营来到高新区创业,一家人在这里买房安家。他告诉记者,去年9月,六岁的女儿被高新区第二实验小学录取。让他怎么也没想到的是,孩子进入该校一年级就读后,仅过了一个多月,意外就发生了。

“事情发生在去年10月13日。那天早上,我像往常一样把孩子送上校车后,就开始忙自己的事情。过了一会儿,学校老师打来电话说,孩子在上学路上发生意外,可能是胳膊脱臼了。”于先生说,他赶紧来到学校,看到孩子正坐在马路牙子上哭,老师在一旁安慰。随后,他将孩子送到青岛市妇儿医院城阳院区救治。

于先生说,孩子当时就是在这里跌倒受伤。

医院门诊病历显示,经初步诊断,孩子右肱骨外髁骨折,需要进行手术治疗。事发当天下午,于先生为孩子办理了住院手续。次日,医护人员安排相关辅助检查后,在全麻下进行“肱骨外髁骨折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+骨折超关节夹板外固定术”。“孩子在医院一共住了五天,直到10月18日才出院。”于先生说,去年11月底,他带着孩子回到医院取出了钢钉。“前后一共花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。”

于先生称,等到孩子伤情稳定下来,他才问清事情经过。“事发当天,孩子乘坐校车抵达学校门口后,在排队进入学校的途中,因有同学插队发生拥挤,导致孩子跌倒受伤。”他说,事发后,学校老师来到家里进行了慰问。“医药费经医保和学平险报销后,尚有7000元费用一直由我们垫着。”于先生称,经多次沟通,学校提出由双方平摊,“我当时同意了,但希望他们出具一份情况说明,学校起初也答应了,后来又不同意了。”

于先生说,“事情过去大半年了,我与学校沟通了多次,还专门去学校问过,但校方始终不肯给一个明确的说法,说好的医药费也一直没有赔给我们。”

事发地点位于高新区第二实验小学门口。

只能由值班老师凑钱赔付

那么,于先生反映的上述情况是否属实?记者拨通了青岛高新区第二实验小学办公室电话进行求证。

“这确实是一个意外。全校20多位老师,上学放学期间全部在值班岗位上。”该校纪老师在电话中称,事发当天,自己不在现场,具体发生过程不太清楚,但学校一直在积极处理,也曾多次到孩子家中看望。因事先已购买保险,医疗费报销之后还剩7000多元费用,家长提出由双方各承担一半。他说,如果家长不走司法途径,学校也不可能出这笔钱,所以由值班老师们凑了3000多元。

“其实,我们学校一直在积极配合处理,包括孩子上医院期间,老师也陪着。”纪老师坦言,学校不是不愿意赔偿,当时把钱都准备好了,“我们让家长写一个收条,但他不愿意写,非得要一个说明。”他说,那天也有律师在场,需要写一个证明,“这个其实是学校需要存档的,家长非要这个东西,但它不适合公开。”纪老师一再表示,家长想要的情况说明,学校确实不能提供。他说,会尽快将此事进行上报领导,并及时回复记者。然而,记者等待多日,学校方面始终未对此事进行正面答复。

4月20日,高新区第二实验小学一位老师称,他们正在与家长沟通此事。

4月20日,记者来到青岛高新区第二实验小学,了解此事的处理情况。记者看到,高新区第二实验小学与高新区第三实验小学紧靠在一起。于先生指着两所学校外面的一条通道称,当时孩子就是在这里下了校车后,前往学校途中发生意外。

当天,在学校门口,纪老师称,学校领导外出了,他接到相关通知,不能接受记者采访。他还表示,事发后,学校一直在与家长进行积极沟通。“这个事已经上报教体局了,你们如果想采访此事,应该先给我们学校发函。”纪老师说。

于先生称,事情过去大半年了,校方迟迟不肯解决。家长供图

4月21日,记者拨通了城阳区教体局教育科的电话,一位工作人员表示,此事应联系高新区教育办公室。随后,记者联系上高新区教育办公室,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,她不清楚此事,稍后会向领导汇报情况,由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记者。

>>>说法

若未约定安全责任校方应担责

市南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国律师介绍,民法典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
高新区第二实验小学。

“校车应视为学校管理区域的延伸。”国律师认为,如果学校租用社会上的校车,没和校车公司约定学生进校门前安全管理责任,那么学校应承担管理责任。他表示,一般学校与校车公司签订租赁服务合同,即便学校与校车公司签有学生入校前的免责协议,也不能免除对受伤学生的赔偿或补偿责任,校车公司如有责任,学校可以向其追偿。

“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学校负有严格的教育和管理义务。”国律师认为,学校应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,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学生对受伤事宜存在过错,剩余费用也应由学校方面承担。他建议,家长还可前往街道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,看能不能有一个理想的结果。“如果实在行不通,那就只能通过法律诉讼进行维权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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